“杜蕾斯”域名被抢注,法院判决域名服务商担责

2017年03月31日 17:01  
  海淀法院官网发布案件快报称,近年来,商标和域名遭到抢注的情况越来越多,尤其是当国际大公司进驻中国市场时,往往发现其商标早已被抢注为域名。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杜蕾斯域名”案,该案系海淀法院首次判决域名服务商担责。
 
  原告LRC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称,杜蕾斯(DUREX)是世界安全套第一品牌,在中国销售多年,具有较高知名度。其是“DUREX”商标在中国真正的权利人。同时,其通过关联公司注册了杜蕾斯DUREX官方网站www.durex.com及中文官方网站www.durex.com.cn对DUREX产品和商标进行宣传。其后发现durex.cn域名归属于案外人,且该域名指向网站的内容曾与杜蕾斯的竞争对手“杰士邦”官方网站内容完全相同,严重影响了杜蕾斯品牌产品的正常业务,LRC公司要求该域名的持有人、域名服务商等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将域名过户至LRC公司名下。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唐某将域名“DUREX.cn”转移至LRC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被告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该项转移行为,同时判令被告厦门易名网络有限公司、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某、唐某等连带赔偿LRC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及合理费用8万元;
 
  法官释法:
 
  域名抢注之恶意的认定:根据LRC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活动信息显示,其注册商标最早于1988年申请注册,在行业内“DUREX”和“杜蕾斯”商标标识具有较高知名度,本案域名持有人曾为多人,包括易名网络公司,上述注册主体在域名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抢注行为,是否侵害到原告LRC公司的商标在先权利系本案争议焦点。
 
  根据WHOIS查询记录,涉案域名注册时间为2003年,2014年7月,登记的所有人为王某,此后经过多次变更最终持有人为唐某,易名科技公司及易名网络公司的登记信息显示涉案域名是以0元价格在两个ID之间来回转让,并且多次修改注册人信息,以DUREX的知名度,上述注册人对此不可能不了解,故上述被告的行为显然系恶意注册涉案域名,并相互串通将涉案域名非法转移,在多个ID之间来回转让、修改,意图规避法律责任。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从原注册人案外人王某的行为来看,其不仅注册了涉案域名,也同时将lovesexdurex.cn域名注册,并向LRC公司发送威胁函件,而且现有域名DUREX.CN的指向网站上存储了大量的竞争对手“杰士邦”的产品信息,可以认为涉案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中存在主观恶意。
 
  唐某虽辩称其先申请先注册,亦应遵循不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的原则,在原告LRC公司已经长期使用DUREX商标,且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上述域名注册人恶意注册并串通修改域名注册人信息,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正当权益,不符合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已经获得的域名应当返还给LRC公司。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本案中几个被告在持有或使用涉案域名的过程中,将涉案域名用于LRC公司竞争方的广告宣传活动,侵害了LRC公司的合法权利。
 
  域名服务商的责任认定:易名科技公司及易名网络公司二公司称通过双方的协议,向用户提供用户隐私保护服务,由用户自行勾选并达成隐匿域名实际注册人的行为,一方面缺乏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其辩称,究竟系易名科技公司持有涉案域名还是仅是替代他人隐藏用户真实信息,该行为使得公众不能及时获取域名注册者的真实信息,同时也不符合域名注册使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仅达不到域名注册登记的目的,同时也人为地为权利人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故从证据的角度来看,不排除易名网络公司实际上持有涉案域名的情况。《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本案中易名科技公司及易名网络公司通过协议安排,从WHOIS的信息中变相地替代用户持有涉案域名,造成了域名管理混乱,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甚至是串通参与了侵权行为。从易名科技公司与易名网络公司的协议来看,三方协商通过提供隐私保护这种看似合法的形式掩盖三方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目的,并非正当,故易名科技公司及易名网络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